根据《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指标配置结果一经指标管理机构公布,即视为申请人已取得指标。增量指标、更新指标和其他指标有效期12个月,周转指标有效期3个月,自公布次日起算。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在指标有效期内使用指标,指标使用后即自行失效。逾期未使用指标的,视为自动放弃指标,以竞价方式取得指标的竞价成交款不予退还。
指标不得借用、租赁、转让或继承。
单位和个人取得的普通车增量指标,可以用于普通车、节能车或者新能源车办理登记。
单位和个人取得的节能车增量指标,可以用于节能车或者新能源车办理登记。
单位和个人使用增量指标办理登记的车辆产生的更新指标,可以用于原增量指标类型适用的中小客车办理登记。
单位和个人将名下2012年6月30日之前在本市办理登记的普通车更新为节能车或者新能源车后,产生的更新指标,可以用于普通车办理登记。
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其他指标,应当用于与申请条件一致的车辆办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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