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乘车守则》的解读
一、制定目的和依据
《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乘车守则》(以下简称《乘车守则》)是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原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发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于2009年首次颁布施行,2014年第一次修订,2019年第二次修订,将于2024年12月24日到期。该《乘车守则》结合广州公共汽车电车行业管理实际,对涉及公众利益、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方面的乘客行为进行规范,对推进文明、和谐车厢环境的建设,为市民提供更加舒适、安全、便捷的出行服务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生育政策的优化调整、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行业的发展和市民乘客文明乘车意识不断提升,《乘车守则》中个别条款已不能满足实际乘车需求,在执行过程中不利于驾驶员和乘客实际操作执行,相关条款的修订迫切而必要。为加强公共汽车电车行业管理,给市民提供更加安全、舒适的出行服务,根据《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市交通运输局结合相关法律法规的颁布、行业发展变化等实际情况,决定对《乘车守则》进行修订。
二、起草过程及征求意见情况
2024年3月,市交通运输局就《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乘车守则(征求意见稿)》征求了市发展改革委、民政局、公安局、司法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政府外办,市残联,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从化区、增城区交通运输局,广州公交集团以及相关公交企业的意见,并于2024年5月10日至6月8日在广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及市交通运输局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三、主要内容
(一)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至第二条)
一是明确了制定《乘车守则》的法律法规等依据。二是明确了适用范围。
(二)第二章 文明乘车(第三条至第八条)
倡导文明出行环境,自觉遵守候车秩序,排队候车、前门上车、后门下车,讲究文明礼貌,倡导主动向老、幼、病、残、孕妇、抱婴者或其他有需要的人士让座及提供方便,保持车厢清洁,爱护车内设施等。
(三)第三章 票务规定(第九条至第十三条)
明确车票使用原则,包含实行无人售票,不提供找换零钱服务,1.3米及以下或未达到法定应当入学年龄的儿童免费乘车,不得冒用他人证件等。
(四)第四章 乘车安全(第十四条至第十九条)
一是明确乘客禁带物品,乘客需自觉接受、配合运营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检查,不得携带禁止物品乘车。二是规范乘客安全出行行为,明确乘坐公共汽电车的禁止行为,维护公共秩序,营造良好出行氛围。
(五)第五章 责任及其他(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
一是明确了违反相关规定的责任。二是规定了生效时间及有效期。
四、主要修订内容
(一)优化整体架构
按总则、文明乘车、票务规定、乘车安全、责任及其他等将原《乘车守则》十九条内容拆分调整为五章二十三条,使全文条理清晰,逻辑结构更为严谨。
(二)修改免票儿童规定
2021年5月3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并指出,为进一步优化生育政策,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根据“十四五”规划,我国未来有可能实施更具有包容性的生育政策,为充分保障儿童乘车权益,参照北京、杭州、武汉、南通等城市现行规定,删除关于一名成年乘客可免费带两名免票儿童的规定,不再限制免费乘车的儿童数量。
(三)进一步明确禁止携带乘车的相关物品
近几年国内主要城市已发生多起电动自行车自燃引发的人员伤亡事故,教训惨痛。为保障市民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进一步细化原条款禁止携带“电动自行车、电动代步车等其他充电辅助交通工具”的要求,明确指出禁止携带电动交通(代步)工具及其电池,列明电动交通(代步)工具包括但不限于电动自行车(含折叠)、电动平衡车、电动独轮车、电动滑板车等以电池作为能量来源的各类代步车,并详细说明可携带乘车的电动轮椅的相关标准。同时举一反三,增加不得携带管制刀具、烟花爆竹等危险品及危害他人健康的物品乘车,并增设禁止携带物品的兜底条款。
(四)完善票务规定
随着科技的进步,目前乘坐广州市公交车可使用现金投币、刷电子乘车卡(羊城通、岭南通等)、手机移动支付等多种方式支付车费,为符合时代的发展,适应新形势,修改完善移动支付等相关票务规定,并参照《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将原条款“不得使用他人优惠证件乘车”的要求进一步细化为“按照规定可免费或优惠乘车的乘客,应主动出示有效乘车证件或刷优待乘车卡。乘客不得冒用他人证件、使用伪造证件乘车。”
(五)修改禁食要求
《乘车守则》于2024年5月10日至6月8日在广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及市交通运输局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期间,收到部分市民乘客反映要求放宽征求意见稿第六条中“不得在车厢内进食(婴儿、病人除外)”的相关规定。根据交通运输部《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广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相关规定要求,综合考虑市民乘客意见建议,将原条款内容修改为“不得在车内饮酒及食用有刺激性气味的食物”。
(六)优化相关表述
参照《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一是将原文“驾驶员(或其他工作人员)及BRT站台管理人员”统称为运营企业从业人员,并明确其所含人员范围;二是将首次出现后的“公共汽车、电车”简称为公共汽电车,符合规范性文件语言文字规范、表述简洁准确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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