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职工养老保险重大调整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18日发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明确自2025年1月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经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申请按月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病残津贴月标准和支付期限根据参保人员申领病残津贴时的年龄、累计缴费年限等确定。
✍病残津贴月标准在国家统一调整基本养老金水平时同步调整。
✍参保人员领取病残津贴,按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
✍领取病残津贴期间,不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继续就业并按国家规定缴费的,自恢复缴费次月起,停发病残津贴。
办法要求,申请领取病残津贴人员应持有待遇领取地或最后参保地地级(设区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作出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省级人社部门建立病残津贴领取人员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制度,经复查鉴定不符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自做出复查鉴定结论的次月起停发病残津贴。
病残津贴所需资金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病残津贴的,由人社部门责令退回,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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