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函
第十五届全国运动会广东赛区执行委员会、全国第十二届残运会暨第九届特奥会广东赛区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执委会):
本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以下简称承诺人)在充分知晓并自愿接受十五运会和残特奥会志愿服务口号、志愿者昵称征集活动(以下简称本次征集活动)征集文件的要求及其全部附件的前提下,自愿向省执委会作出如下承诺:
第一条承诺人现正式接受省执委会的邀请,以应征人的身份参加本次征集活动,遵守本次征集活动全部要求,提交十五运会和残特奥会志愿服务口号/志愿者昵称设计方案。
第二条 承诺人就参加本次征集活动之相关事宜,自愿向省执委会作出以下保证与承诺:
1.承诺人(包括但不限于承诺人人员、雇员、顾问、代理机构和/或任何为之工作的第三方,以下简称承诺人人员)已详细阅读并理解《第十五届全国运动会、全国第十二届残疾人运动会暨第九届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志愿服务口号、志愿者昵称征集公告》及其所有附件(以下简称征集文件),承诺人承诺遵循省执委会针对本次征集活动所做的和以后将做出的相关安排和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征集文件中所列)且不持任何异议。
2.承诺人及全部承诺人人员、亲属均不会将在本次征集活动中获悉的十五运会和残特奥会任何未公开的信息披露给任何第三方。
3.承诺人及全部承诺人人员、亲属不会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以任何形式对承诺人参与本次征集活动进行商业性宣传。未经省执委会书面同意,承诺人不应使用或授权使用任何与全国运动会有关的财产。
4.承诺人参与本次征集活动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支出,除省执委会有另行约定外,均由承诺人自行承担。
5.承诺人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参与本次征集活动(如承诺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并由承诺人与法定代理人同时签署任何提交给十五运会省执委会的文件),承诺人在本次征集活动中的任何及全部盖章、签字、签名以及提交的任何及全部文件,均应真实、合法、有效,并对承诺人具有约束力。
6.承诺人尊重本次征集活动评审委员会、省执委会(含其认可的第三方单位)对应征方案的评审意见和决定。无论方案是否中选,承诺人不以任何形式贬损十五运会和残特奥会及省执委会,不会采取可能有损十五运会和残特奥会及省执委会尊严、荣誉、权利、形象、声誉或者名誉的任何行动。
第三条 承诺人特就应征作品的知识产权及其他权利、权益的使用、转让、归属等相关事项,自愿向省执委会以及相关附属机构承诺并保证:
1.承诺人保证提交给省执委会的应征设计方案(包括初次提交、后续修改、补充、深化或撤回后再提交等任何情形、任何时段提交的任何作品)的原创性,保证应征设计方案系在没有其他人协助的情况下自行独立完成,保证应征设计方案及省执委会(含其认可的第三方单位)使用应征设计方案均不存在任何侵权、违约以及其他任何违法或不当情形。
2.承诺人自签署本承诺函之日起,即一次性、不可撤销并排他地将其在全球范围内对应征作品所拥有的著作财产权,及其对志愿服务口号/志愿者昵称设计方案的全部权利(包括专利权、商标权等),以及与此相关的全部衍生权利,在法律许可的方式和途径下,全部无偿转让给省执委会,省执委会亦可将受让的权利再次许可或转让给任何第三人。
3.承诺人不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印刷或电子等任何形式,就该作品的全部或部分在任何地域进行发表。承诺人保证在全球范围内未曾并无权自行或授权任何第三方对志愿服务口号/志愿者昵称设计方案进行任何形式的使用或开发。
4.承诺人同意,将按照省执委会、评审委员会提出的进一步修改要求,对志愿服务口号/志愿者昵称设计方案进行相应的调整、修改、完善,以保证其能够满足省执委会提出的要求,体现十五运会和残特奥会的特点和理念。任何对志愿服务口号/志愿者昵称设计方案的修改均不应被认为是对方案的侵权。
5.省执委会不必支付与作品相关的权利转让金或任何费用,承诺人不会以任何形式、任何身份、任何名义要求分享志愿服务口号/志愿者昵称设计方案的商业利用带来的任何利益,并且不会在十五运会和残特奥会志愿服务口号/志愿者昵称发布之前发布应征作品。
6.承诺人承诺,省执委会有权自行决定对最终中选的志愿服务口号/志愿者昵称方案进行任何形式的对外发表、使用、开发、授权、许可或保护等活动,而不受承诺人或任何第三方的干涉或限制。
第四条 承诺人自愿承诺对违反本《承诺函》的任何及全部行为承担以下责任:
1.在省执委会要求限期改正书面通知之日起10日内仍未采取有效补救措施的,省执委会有权取消承诺人应征方案的评选资格,承诺人将全额赔偿由此给省执委会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声誉损失、直接经济损失、省执委会应当向第三方承担的损失,下同)。
2.如承诺人提交的应征方案或省执委会对应征方案的任何形式的使用导致省执委会及由其授权的单位面临或遭受任何第三方的索赔、投诉/诉讼/仲裁等情形,或使省执委会及由其授权的单位遭受任何名誉、声誉或经济上的直接或间接损失,无论承诺人有无过错,承诺人均应当按照省执委会要求,采取足够而适当的措施以保证省执委会对应征方案的使用且免受上述任何影响。承诺人应当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并赔偿由此给省执委会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五条 本《承诺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进行解释。
第六条 本《承诺函》一经签署,立即生效。非经省执委会书面同意,不得因任何理由被撤回、撤销。
第七条 本《承诺函》自承诺人签字(如有法定代理人,须法定代理人同时签字)、盖章(应征人为自然人的,无须盖章)之日起生效。
承诺人签字(自然人填写):
法定代理人(如有)签字:
承诺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填写):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202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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