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财产
(1)夫妻共同财产。除有特别约定外,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共同财产: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知识产权的收益;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所有的除外;
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的收益;
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2)个人财产。下列情形之一,属个人财产:
一方的婚前财产;
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2.债务
(1)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一方在婚前所负债务,有证据证明该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
(2)个人债务。下列情形之一为个人债务:
夫妻双方书面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债权人知道该约定的;
一方与债权人约定,该债务属其个人债务的;
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的,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3.法院判决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或共同债务承担,按照顾子女、女方、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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