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广州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缴存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按揭购买自住住房提取(非按月还贷)条件:
2019年1月1日后提交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申请和2019年1月1日前已提交但未通过公积金中心资格审批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申请必须办理按月还贷。除此以外的按揭购房,可以非按月还贷方式提取:
⑴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按揭购买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
⑵缴存人及配偶户籍所在地(户籍地所在地级市)按揭购买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
⑶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在广州毗邻城市(佛山、清远、中山、东莞、惠州、韶关)按揭购买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注:自住住房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的“房屋性质”或者“规划用途”需体现“居住”。
二、按揭购买自住住房提取(按月还贷)条件:
2019年1月1日后提交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申请和2019年1月1日前已提交但未通过公积金中心资格审批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申请需办理按月还贷。
三、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取条件:
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出资为拥有所有权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
四、补交土地收益价款提取条件:
职工补交限价商品住宅土地收益价款后变更权利属性或房屋性质为商品住房的。
五、无租赁合同或者租赁合同未登记备案的提取条件:
缴存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均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房自住的。
六、销户提取条件:
⑴下岗、失业人员,男性满45岁、女性满40岁,至申请当月已连续下岗、失业满12个月的。
⑵非广州市户籍职工与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未在异地继续缴存,账户封存满半年。
⑶离休、退休的。
⑷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⑸出境定居的。
⑹缴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
七、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条件:
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缴存人及配偶户籍所在地(户籍地所在地级市),或者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在广州毗邻城市建造、翻建、大修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八、租赁合同已登记备案的提取条件:
⑴缴存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均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房自住的;
⑵租赁合同已登记备案;
⑶在租赁房屋实际居住(中心审批人员在租赁合同期内上门抽查后发现提取人并未在租赁房屋内实际居住的,取消因租赁该套房屋而产生的提取资格)。
九、非按揭购买自住住房提取条件:
⑴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非按揭购买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
⑵缴存人及配偶户籍所在地(户籍地所在地级市)非按揭购买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
⑶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在广州毗邻城市(佛山、清远、中山、东莞、惠州、韶关)非按揭购买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
注:自住住房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的“房屋性质”或者“规划用途”需体现“居住”。
十、购买征地补偿增大住房面积提取条件:
⑴广州市行政区域内;
⑵缴存人及配偶户籍所在地(户籍地所在地级市);
⑶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在广州毗邻城市(佛山、清远、中山、东莞、惠州、韶关)。
十一、租住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的提取条件:
⑴缴存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均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房自住的。
⑵租住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包括:缴存人与广州市保障性住房事务中心租赁公租房;缴存人与单位签订租房合同,租住单位集体向广州市保障性住房事务中心租赁公租房)。
十二、广州住房公积金自愿缴存提取条件:
自愿缴存人员、已由单位开户缴存的在职职工以个人名义自愿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
㈠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缴存人及配偶户籍所在地购买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或者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在广州毗邻城市(佛山、清远、中山、东莞、惠州、韶关)购买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⑴使用广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申请提取的。
⑵使用广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以外的其他付款方式购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台港澳地区)自住住房申请提取的。
①非按揭购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台港澳)自住住房申请提取的。
②按揭购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台港澳)自住住房申请提取的。
㈡缴存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均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房自住的。
㈢账户停缴半年后可申请提取,提取限额不超过个人自愿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㈣个人自愿缴存者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可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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