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制定背景
2022年9月,公安部交管局下发《关于进一步便利货车在城市道路通行的通知》(公交管〔2022〕299号),要求进一步便利货车在城市道路通行。为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精神,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交通实际情况以及市区货车道路运行现状,制定《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调整广州市区货车限行范围的通告(送审稿)》(下称《调整通告》),适当放宽广州市区货车限行措施。
二、文件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三、文件制定目的
深入贯彻落实公安部《关于进一步便利货车在城市道路通行的通知》(公交管〔2022〕299号)工作要求,结合广州市区交通实际,制定出台《调整通告》,在保障中心区交通正常运行的基础上,进一步便利货车在城市道路通行,更好保障物流畅通。
四、文件主要内容
(一)明确所有货车限制行驶的时间和范围
1.全天禁止行驶的路段:
官洲隧道、广州大学城内的中环东路和中环西路。
2.每天7时至9时及17时至20时禁止行驶的区域:
市中心区[不含高速公路、华南快速干线、东南西环城市快速路、茅岗路、护林路(茅岗路以东路段)]:
东面:大观路(华观路至奥体路段,不含)、奥体路、广园快速路(奥体路至石化路段,不含茅岗路至石化路段)、石化路(广园快速路至黄埔东路段,不含)、黄埔东路(港湾路至石化路段,不含)、中山大道(东环城市快速路至港湾路段)、东环城市快速路(中山大道至东圃大桥段)以西;
南面:珠江(丫髻沙大桥至洛溪大桥、至南沙港快速、至仑头隧道、至东圃大桥段,海珠区南面、生物岛和长洲岛北面)以北,新光快速路(全段);
西面:庆槎路(石丰路以南段,不含)、增槎路(不含庆槎路至北环高速公路段)、珠江(增埗桥至丫髻沙大桥)、增埗桥、珠江大桥东桥、珠江隧道、鹤洞大桥以东;
北面:石丰路(不含)、石沙公路(石丰路路口以东段,不含)、石桂路(不含)、黄石西路(不含)、机场路(黄石路至鹤龙一路,不含)、鹤龙一路(不含)、尖彭路、同泰路、华南快速干线三期(永泰收费站至沙太收费站段)、沙太路(华南快速路三期沙太收费站到沙河立交桥)、北环高速公路(沙河立交桥至华南快速干线路段)、华南快速干线(北环高速公路至华观路路段)、华观路(大观路以西段)以南。
3.每天7时至22时禁止行驶的区域:
流花地区:
东面:解放路(三元里大道路口至盘福路口)以西;
南面:盘福路(不含)、东风路(盘福立交至人民北路口,不含)以北;
西面:人民北路(东风路口至流花路口)、流花路(人民北路口至站前横路口)、站前横路、站前路(环市路口至站前横路口,不含)以东;
北面:环市路(解放路口至站前路口)以南。
4.每天6时至22时禁止行驶的路段:
中山路(中山一立交至南岸路段)。
5.每天7时至20时禁止行驶的路段:
洛溪大桥。
6.每天6时至9时及17时至20时禁止行驶的路段:
黄埔大道(中山一立交至东环城市快速路段)。
(二)明确中型货车限制行驶的时间和范围
1.每天7时至22时禁止外市籍货车行驶市中心区区域。
2.全天禁止行驶的路段:内环路及其放射线、东风路(中山一立交至南岸路口)、中山路(中山一立交至南岸路口)、洛溪大桥。
3.每天6时至23时禁止行驶的路段:黄埔大道(中山一立交至东环城市快速路段)。
4.本通告第一条规定限制行驶的时间和范围。
(三)明确重型货车限制行驶的时间和范围
1.每天7时至22时禁止本市籍货车行驶市中心区区域。
2.每天7时至22时禁止外市籍货车行驶的区域:
市区[不含高速公路、华南快速干线、东南西环城市快速路、沙太路(华南快速干线三期以北路段)南往北方向]:
东面:开创大道(广深高速公路至广园快速路段,不含)、广园快速路(开创大道至石化路段)、石化路(不含)、黄埔东路(石化路至港湾路段,不含)、中山大道东(港湾路至大观路段)、东环城市快速路(中山大道东至东圃大桥段)以西;
南面:南环城市快速路(西环城市快速路至丫髻沙大桥段),珠江(丫髻沙大桥至洛溪大桥、至南沙港快速、至仑头隧道、至长洲岛、至东圃大桥段,海珠区南面、生物岛和长洲岛北面)以北;
西面:广清高速公路(北二环高速公路龙山立交以南路段)、庆槎路(石丰路以南段,不含)、增槎路(庆槎路至北环高速公路段,不含)、北环高速公路(广清立交至沙贝立交路段)、西环城市快速路以东;
北面:北二环高速公路、广深高速公路(火村立交至开创大道路段)以南。
3.本通告第一条和第二条第(二)(三)项规定限制行驶的时间和范围。
本通告中的路段除特别注明外,均含所指的道路。
(四)明确多用途货车(又称“皮卡”)和新能源轻型、新能源微型货车其他通行规定:不受本通告第一条第(三)(四)(五)项规定限制。
(五)明确本通告中出现的市中心区区域范围:均指本通告第一条第(二)项所定义的范围。
(六)明确本通告中货车定义:本通告中的货车,包括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其中微型、轻型、中型、重型是按照《道路交通管理机动车类型》(GA802—2019)进行分类。
(七)明确本通告生效后其他通行规定效力:《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广州市区限制货车通行的通告》(穗公交规字〔2020〕6号)、《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放宽流花地区和中山路轻型多用途货车限行措施的通告》(穗公交规字〔2022〕2号)、《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洛溪大桥交通管制措施的通告》(穗公交规字〔2018〕5号)同时废止。
五、文件施行日期及有效期
该文件自2023年9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政策来源: 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https://www.gz.gov.cn/zwgk/zcjd/zcjd/content/post_914612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