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已申领成功且不存在重新就业等情形,但次月15日前(含15 日,节假日顺延)没有收到失业保险金,请确认您提交申请时填写的社保卡金融账户信息或其他银行账户信息是否有误,账户是否处于正常可收付状态等情况。
若因账户问题发放失败,可及时就近前往任一区或镇街社保经办服务窗口修改银行账号,建议您使用社会保障卡作为失业待遇领取账户。
领取失业待遇期间找到工作了,要告诉社保经办机构吗?
答: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的,应在当月主动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停发失业保险金:
(一)重新就业:包括被用人单位录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以单位名义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或已进行就业登记的;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企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以及成为公司股东兼管理人员的;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并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已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等;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无正当理由,累计三次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提供培训的。
失业人员可通过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服务平台等途径申请停发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违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将由相关部门责令退回并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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