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发机构:
为原签发机构所在地县级管理机构(原签发机构所属区的区妇幼保健院)。
所需材料:
(一)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表和书面申请;
(二)原签发出生医学证明所依据的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没有的应提交接生记录、住院分娩病历复印件等证明材料(上述证明材料需加盖原签发机构管理部门印章);
(三)新生儿父母的有效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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