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发是指为遗失出生医学证明的新生儿补办出生医学证明。
所需材料:
(一)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表和书面申请;
(二)原签发出生医学证明所依据的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没有的应提交接生记录、住院分娩病历复印件等证明材料(上述证明材料需加盖原签发机构管理部门印章);
(三)新生儿父母的有效身份证件。
补发机构:
为原签发机构所在地县级管理机构(原签发机构所属区的区妇幼保健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生医学证明无效或失效:
(一)出生医学证明被涂改、字迹不清或项目填写不真实的;
(二)私自拆切出生医学证明副页的;
(三)未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或补发专用章,或用其它印章代替的;
(四)出生医学证明因撕损等原因导致重要信息缺失的;
(五)其他原因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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