换发机构:
原签发机构。
注:申领时原分娩的助产机构已注销或停止签发职能的,由原分娩机构所在地县级管理机构(即原分娩机构所属区的区妇幼保健院)签发。
所需材料:
(一)出生医学证明换发申请表;
(二)新生儿父母的有效身份证件及书面申请;
(三)因当事人原因变更父亲或母亲的,提供相应的亲子鉴定证明,新生儿需变更户籍的,还需提交原户籍注销的证明材料(仅申请变更父亲或母亲信息的,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四)因不能进行出生登记需变更的,应提供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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