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提审有哪些新内容?
亮点一:犬只满3个月需登记,每户限养一只犬
登记是养犬管理最基础的一步。修订草案稿规定,严格管理区内养犬,犬龄满三个月的,养犬人应当申请养犬登记。养犬人办理养犬登记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携带犬只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地点安装犬只电子身份标识。
如果没有做好养犬登记,养犬人会有相应的处罚,甚至无法带犬只进美容所。根据修订草案稿,进行犬只诊疗、美容、培训等活动的经营场所,应当在为犬只提供服务前,查验养犬登记情况,不得为未登记的犬只提供服务。犬只需要紧急救治的,动物诊疗机构可以先行诊疗,再查验养犬登记情况;发现未登记的,应当协助其进行登记。
未申请养犬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现场办理登记,对单位处每只犬五千元罚款,对个人处每只犬二千元罚款;拒不登记的,没收犬只。
对于市民养犬的数量,修订草案仍规定,严格管理区内个人养犬,每户限养一只。母犬繁殖幼犬的,养犬人应当在幼犬出生三个月内自行妥善处理超过前款规定数量的犬只,或送到犬只留验场所。
亮点二:未牵绳致伤人,公安机关可以没收犬只
养犬文明体现了城市文明的细节。根据修订草案稿,在严格管理区内携带犬只进行户外活动时,应该用长度为两米以内的犬绳牵领犬只或者将犬只装入笼内,为犬只佩戴犬牌,即时清理犬只的粪便,搭乘电梯时避让其他使用电梯的人员等。
犬只伤人,往往是不文明养犬行为导致。以往发生类似事件,养犬人可能只是赔钱了事。修订草案加重了惩罚,明确携带犬只进行户外活动未用犬绳牵领,或者未遵守本条例其他规定,导致犬只伤害他人的,公安机关可以没收犬只,并对养犬人处以一万元罚款。
亮点三:犬只粪便未即时清理,也会惩罚
如果对犬只的粪便未即时清理,随意抛弃犬只尸体,犬只噪音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修订草案也明确了相应的罚则。根据不同的情况,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公安机关等部门可以进行处理。
亮点四:对于不文明养犬行为,将纳入征信系统
修订草案明确,违反本条例,单位或者个人存在养犬违法行为的,公安机关以及其他负有养犬管理职责的部门在依法处理后,可以将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违法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实行联合惩戒和信用分类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