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04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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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父母一方在2021年12月1日至关于进一步做好《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关假期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印发之日期间已满六十周岁、且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原因在2021年、2022年未安排其子女休护理假,职工提出休假申请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计生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安排职工补休。

职工最小的子女在2021年12月1日至关于进一步做好<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关假期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印发之日期间满3周岁、且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原因未给职工安排休育儿假,职工提出休假申请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计生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安排职工补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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