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广州市户籍居民由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提出审核意见;
2、非广州市户籍居民由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提出审核意见;
3、属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人员可由单位保卫(人事)部门提出审核意见。
注意事项
(一)办理地点:户口所在地(居住登记地)公安分局办证中心办理证件签发。
(二)《边境通行证》实行一人一证,并与《居民身份证》同时使用。对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单独签发证件,可与持证人偕行,但不得超过二人。
办证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十条,凡居住在非边境管理区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前往边境管理区,须持《边境通行证》;申领《边境通行证》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指定的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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