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洋网讯 近日,广州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了《广州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草案)》。为了培养、激励科技人才,草案完善了科技人员离岗创业和兼职制度,鼓励企业与高校的人才双向流动。
可保留人事关系离岗创业
市司法局局长廖荣辉介绍,草案规定旨在适应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要求,构建主体多元、开放协同的科技创新体系,促进“科学研究—成果转化—产业发展—生态优化”创新全链条发展,全方位优化创新环境,推动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实现老城市新活力。
为了更好地推进成果转化,草案规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的科技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离岗创业;离岗期间保留人事关系、任职资格,连续计算工龄,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
同时,鼓励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建立科技人才双向流动机制。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科技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到企业兼职兼薪。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可以设置一定比例的流动岗位,引进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和企业科技人员兼职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科技人员兼职期间,应当就兼职期限、保密内容、知识产权保护、收益分配、后续成果归属等与单位进行约定。
财政科研资金可在大湾区内跨境使用
根据规划,粤港澳大湾区科技合作的重要性凸显,但目前内地财政科研资金直接支持港澳尚存在制度上的制约。草案规定,本市支持港澳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牵头或者独立申报市科技计划项目。本市建立财政科研资金跨境使用机制,财政科研资金可以直接拨付至港澳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及其合作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科研环境,草案还明确了科技项目容错机制,对财政性资金资助的探索性强、风险性高的项目,其原始记录证明项目承担单位和科技人员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完成的,经项目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该项目可以结题;该项目承担单位和个人继续申请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不受影响。
草案还明确了科创改革容错机制。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人员为推进科技创新工作,在尚无明确限制的领域开展先行先试而出现过失,或者因政策调整影响而未达到预期效果,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给予容错:决策和实施程序符合规定;个人和单位没有牟取私利;未与其他单位和个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在科技创新改革过程中,对经确定给予容错的单位和个人,不作负面评价,依法免除相关责任,在绩效考核、评先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聘和表彰奖励等方面不受影响。
此外,草案规定,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建立科研诚信管理工作机制,建立科研诚信信息共享机制,完善失信行为调查核实、公开公示、惩戒处理等制度。
不诚信的科技创新行为,将受到相应惩戒。
(信息时报记者何小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