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广州车牌指标夫妻之间可以转让吗?
不可以。根据《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规定, 指标不得借用、租赁、转让或继承。
《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第八章 指标使用管理内容
第六十二条 取得中小客车指标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在指定网站自行下载打印或者通过电话预约到指定的服务窗口领取指标证明文件。
第六十三条单位和个人购买车辆后,应当凭指标证明文件和其他材料及时办理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免税凭证。之后,依照有关规定到本市公安交警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单位和个人应当凭指标证明文件和其他材料,依照有关规定到本市公安交警部门办理以下业务:
(一)车辆转移登记;
(二)共同所有人之间的变更登记;
(三)外地转入本市的变更登记;
(四)迁出本市后的回迁登记,回迁后即改迁的情形除外;
(五)出租车(不含网络预约出租车)、公共汽电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改变使用性质;
(六)根据本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申领取得其他指标后办理登记的教练车改变性质。
公安交警部门2012年6月30日之前已受理但未办结的车辆登记业务,不适用本办法。
第六十四条因执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中小客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申请人在本市办理中小客车注册、转移登记或由外地转入本市时,需提交已取得的指标证明文件。
第六十五条指标配置结果一经指标管理机构公布,即视为申请人已取得指标。增量指标、更新指标和其他指标有效期12个月,周转指标有效期3个月,自公布次日起算。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在指标有效期内使用指标,指标使用后即自行失效。逾期未使用指标的,视为自动放弃指标,以竞价方式取得指标的竞价成交款不予退还。
第六十六条 指标不得借用、租赁、转让或继承。
第六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取得的普通车增量指标,可以用于普通车、节能车或者新能源车办理登记。
单位和个人取得的节能车增量指标,可以用于节能车或者新能源车办理登记。
第六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使用增量指标办理登记的车辆产生的更新指标,可以用于原增量指标类型适用的中小客车办理登记。
单位和个人将名下2012年6月30日之前在本市办理登记的普通车更新为节能车或者新能源车后,产生的更新指标,可以用于普通车办理登记。
第六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其他指标,应当用于与申请条件一致的车辆办理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