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1日起,国家交通运输部《城市轨道交通客运组织与服务管理办法》将正式实施。《办法》明确了影响运营安全的10类禁止性行为,以及影响秩序的7类约束性行为,要求乘客在疏散时服从工作人员指挥和引导,提倡文明乘车美德等。
这10类行为,坚决禁止!
1.拦截列车,在列车车门或站台门提示警铃鸣响时强行上下列车,车门或站台门关闭后扒门;
2.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和开关装置,在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者安全装置;
3.携带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腐蚀性以及其他可能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进站、乘车;
4.攀爬或者跨越围栏、护栏、护网、站台门等,擅自进入驾驶室、轨道、隧道或者其他有警示标志的区域;
5.向轨道交通线路、列车以及其他设施投掷物品;
6.损坏车辆、站台门、自动售检票等设备,干扰通信信号、视频监控设备等系统席;
7.损坏、移动、遮盖安全标志、监测设施以及安全防护设备;
8.在车站、列车内吸烟,点燃明火;
9.在运行的自动扶梯上逆行、推挤、嬉戏打闹;
10.影响运营安全的其他行为。
这7类行为,严格约束!
1.在车站或者列车内涂写、刻画或者私自张贴、悬挂物品;
2.携带动物(导盲犬、军警犬除外)进站乘车,携带有严重异味、刺激性气味的物品进站乘车;
3.推销产品或从事营销活动,乞讨、卖艺及歌舞表演,大声喧哗、吵闹,使用电子设备时外放声音;
4.骑行平衡车、电动车(不包括残疾人助力车)、自行车,使用滑板、溜冰鞋;5.在列车内进食(婴儿、病人除外);
6.随地吐痰、便溺、乱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躺卧或踩踏座席;
7.在车站和列车内滋扰乘客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