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收养孩子需要什么材料?
㈠收养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儿童提交:
⑴收养申请书;
⑵收养人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
⑶收养人情况证明;
⑷收养人生育情况、子女情况证明;
⑸收养人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⑹收养人结婚证(或离婚证、丧偶证明、未婚证明);
⑺被收养人户口簿;
⑻福利机构负责人身份证件;
⑼被收养人成长情况报告;
⑽被收养人体格检查报告;
⑾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合影的证件照(2寸免冠彩色横向近照);
⑿收养人、送养人和被收养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彩照;
⒀弃婴、儿童进入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
⒁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
⒂同意送养证明。
㈡丧失父母的孤儿提交:
⑴收养申请书;
⑵收养人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
⑶收养人情况证明;
⑷收养人生育情况、子女情况证明;
⑸收养人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⑹收养人结婚证(或离婚证、丧偶证明、未婚证明);
⑺被收养人户口簿;
⑻送养人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
⑼被收养人成长情况报告;
⑽被收养人体格检查报告;
⑾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合影的证件照(2寸免冠彩色横向近照);
⑿收养人、送养人和被收养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彩照;
⒀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
⒁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
⒂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㈢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提交:
⑴收养申请书;
⑵收养人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
⑶收养人情况证明;
⑷收养人生育情况、子女情况证明;
⑸收养人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⑹收养人结婚证(或离婚证、丧偶证明、未婚证明);
⑺被收养人户口簿;
⑻送养人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
⑼被收养人成长情况报告;
⑽被收养人体格检查报告;
⑾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合影的证件照(2寸免冠彩色横向近照);
⑿收养人、送养人和被收养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彩照;
⒀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协议书;
⒁生父母同意送养意见书;
⒂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㈣收养继子女提交:
⑴收养申请书;
⑵收养人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
⑶收养人结婚证(或离婚证、丧偶证明、未婚证明);
⑷被收养人户口簿;
⑸送养人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
⑹被收养人成长情况报告;
⑺被收养人体格检查报告;
⑻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合影的证件照(2寸免冠彩色横向近照);
⑼收养人、送养人和被收养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彩照;
⑽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协议书;
⑾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证明。
㈤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提交:
⑴收养申请书;
⑵收养人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
⑶收养人情况证明;
⑷收养人生育情况、子女情况证明;
⑸收养人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⑹收养人结婚证(或离婚证、丧偶证明、未婚证明);
⑺被收养人户口簿;
⑻送养人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
⑼送养人结婚证(或离婚证、丧偶证明、未婚证明);
⑽被收养人成长情况报告;
⑾被收养人体格检查报告;
⑿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合影的证件照(2寸免冠彩色横向近照);
⒀收养人、送养人和被收养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彩照;
⒁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协议书;
⒂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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