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收养孩子需要什么条件?
㈠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⑴丧失父母的孤儿;
⑵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⑶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㈡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⑴孤儿的监护人;
⑵社会福利机构
⑶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㈢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⑴无子女;
⑵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⑶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⑷年满三十周岁。
㈣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㈤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㈥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㈦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㈧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㈨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
㈩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变更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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