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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广州市内个人隐瞒病史、接触史依法追究责任

>>>关于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全文)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决定规定,不服从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人民政府依法采取的调查…

疫情期间广州市内个人隐瞒病史、接触史依法追究责任

>>>关于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全文)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决定规定,不服从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人民政府依法采取的调查、检验、隔离等措施的,依纪依规依法进行严肃处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或者个人未按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阻碍疫情防控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依纪依规依法进行严肃处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个人有隐瞒病史、重点地区旅居史、与患者或疑似患者接触史、逃避隔离医学观察等行为的,依纪依规依法进行严肃处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密切接触者,在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应当予以配合,拒绝配合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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