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民规字〔2023〕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地铁车站命名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广州市民政局
2023年1月19日
广州市地铁车站命名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地铁车站命名工作,加强地铁车站名称管理,根据国家、省、市地名管理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地铁车站的命名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市民政局根据市政府工作安排牵头开展本市地铁车站命名工作。
市发展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广电旅游、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各区人民政府以及地铁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地铁车站命名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本辖区内的地铁车站命名工作,协助解决有关各方的分歧和矛盾。
第四条 地铁车站命名应当遵循“名地相符、指示明晰、用字规范、词语简洁”的原则,反映当地历史、文化、地理和地方特色,优先使用具有历史文化价值或纪念意义的老地名派生命名,遵守国家、省、市地名管理法规关于地名命名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地铁车站一般按照以下顺序派生命名:
(一)站位所在的区片或村落、镇(街道)名称;
(二)与车站相连或相近的标志性公共场所、建筑物名称;
(三)站位所在的道路名称;
(四)无上述名称或上述名称不合适,以及征求意见的相关方未能对地铁车站的拟命名名称达成一致的,由地铁交通经营单位根据征求意见情况选定命名方案,并按程序报批。
第六条 本规则所指区片,是指历史上形成、名称沿用至今,有相对明确点位但边界模糊的一定区域。
本规则所指村落,是指历史上形成、名称沿用至今的村。
本规则所指镇(街道),是指按照行政区划管理规定设置的镇(街道)。
本规则所指标志性公共场所、建筑物,是指交通枢纽、纪念地、旅游胜地等公共活动场所、建筑物。
本规则所指道路,一般是指与地铁车站所在线路呈横向交叉的主干道路。
第七条 两条及以上地铁线路的同一换乘车站应当使用同一名称,并以最先命名的名称为准。
第八条 地铁车站命名应当遵守下列禁止性规定:
(一)不得使用楼盘(小区)、企业字号、商标名称以及商业性建筑物、设施名称;
(二)不得使用标点符号;
(三)不得与本市或与本市互联互通的外地地铁线网的地铁车站重名,避免同音、近音、歧义;
(四)不得采用两个及以上的区片名称或其它名称重叠命名;但为避免重名,采用单个区片或村落、镇(街道)名称与本条第(三)项冲突、又无其它合适名称的情况除外;
(五)不得违反国家、省、市地名管理法规的其它禁止性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地铁车站名称的专名以两个字或者三个字为宜,一般不应超过四个字。
第十条 经批准命名的地铁车站名称为标准名称。相关部门和地铁交通经营单位因工程立项、规划、设计、建设等需要,在网络、工地、文件、标志牌、标识等载体或平台上对外公布、悬挂、张贴、宣传等使用的地铁车站的项目名称、规划名称或工程名称,应当特别说明或在显著位置注明,避免误导公众。
第十一条 地铁车站命名由市民政局、地铁交通经营单位根据地名管理法规有关规定和职责分工进行前期调研论证和审核,包括初拟名称,现场查验,征求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意见,专家论证等。
第十二条 地铁车站命名后应保持稳定,一般不应更名。确需更名的,由市民政局、地铁交通经营单位根据地名管理法规有关规定和职责分工充分论证,按规定开展风险评估。
地铁车站更名应当遵循“有利于保护传承地名文化、确保交通安全、方便群众出行、厉行节约”等原则。
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地铁车站命名规则的通知》(穗民规字〔2019〕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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